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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日,备受关注的《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深圳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深圳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办法》《深圳市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管理办法》正式实施。此前7月3日深圳市住建局网站曾公示了上述四份政府规章,内容显示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
四个政府规章分别对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三类住房的保障对象、申请条件、供应分配方式、租售价格标准、用地保障、建设筹集主体和渠道、建设标准、监督管理等进行了规范。
其中,共有产权住房主要面向个人配售,也可以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面向重点单位职工定向配售;在价格和配售价方面,共有产权住房项目的销售均价按照同期同区域同品质商品住房市场参考价格的50%确定;在转让条件方面,共有产权采用封闭流转的方式,购房人自签订买卖合同之日起未满五年的,不得转让所购共有产权住房。
另外该政策进一步明确,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不再安排建设安居型商品房和人才住房。已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安居型商品房,继续按照228号令及其相关规定执行。
公共租赁住房主要是面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深圳户籍居民,以及为社会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一线职工供应;租金方面,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照同期同区域同品质租赁住房市场参考租金的30%确定,面向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下简称低保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以下简称低保边缘家庭)配租的,租金按照同期同区域同品质租赁住房市场参考租金的3%确定。
本次申请条件还提出,申请公租房的收入财产限额标准,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根据本市居民收入水平、家庭财产状况、住房状况以及财政承受能力、住房市场发展状况等因素划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并实施动态调整。
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面向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各类人才等群体供应;在定价方面,政府组织配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按照同期同区域同品质租赁住房市场参考租金的60%确定;社会主体出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不高于同期同区域同品质租赁住房市场参考租金的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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