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
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包括单身和家庭)只能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资料图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申请之日前5年内在就业地有房产转让行为的;
(二)通过购买商品住房取得当地城镇户籍的;
(三)在申请所在地,申请人的直系亲属具有住房资助能力的;
(四)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
(五)已享受住房保障且未退保的;
(六)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材料
1、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证明(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
2、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3、劳动(聘用)合同(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
4、婚姻状况证明(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
5、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证明(城镇住房困难家庭)
6、申请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有用人单位的,应当有用人单位出具的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担保书(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
7、房屋所有权证
8、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和由现居住地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户口簿上所列家庭成员共同居住的证明(城镇住房困难家庭)
9、申请人和共同承租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
办理时间: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秋冬春季(10月1日~5月31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夏季(6月1日~9月30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兴隆县革新路北滨河路3号兴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101室
咨询电话:0314-5059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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