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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图/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秦小辉 通讯员 管佳
为切实维护辖区燃气经营销售秩序,确保群众用气安全,近日,东莞石排城管执法分局严厉查处一起违法违规储存燃气瓶案件。根据该企业违法情况,石排城管执法分局对其罚款3.3万元,并提醒企业负责人要压实生产主体责任,切实消除安全隐患。
7月28日,根据东莞石排市民举报,东莞市某公司在横山村钟屋文家一巷涉嫌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后经石排城管执法分局核查,现场有两辆电动三轮车,车内共储存燃气瓶18瓶,其中一辆电动三轮车,车内储存燃气瓶共11瓶,规格为15kg重瓶;另一辆电动三轮车,车内储存燃气瓶共7瓶,其中15kg重瓶5瓶,5kg重瓶2瓶。这两辆三轮车车厢地面额面层为钢板,车内未配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防爆破灯管,灭火器等,存在安全隐患,该企业“以车代库”的行为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7月29日,企业负责人清除三轮车厢内的所有气瓶,于限期内改正违法行为。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储存燃气少于20瓶的,处1万元以上3.7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该企业违法情况,石排城管执法分局对其罚款3.3万元,并提醒企业负责人要深刻吸取教训,严格按照规定做好燃气安全工作,压实生产主体责任,切实消除安全隐患,从源头上遏制燃气安全事故的发生。
来源 | 羊城晚报·羊城派
责编 | 朱嘉乐
校对 | 赵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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